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盘锦市慈善总会(英文译名PanJi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PJCF),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二条  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盘锦市民政局,受盘锦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广泛筹募慈善款物,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救助活动及救助项目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促进盘锦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第四条  本会会址: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5楼;邮政编码:124010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 

第五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 

(一)筹募款物。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;接收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依法开展各类社会募捐活动。

(二)扶贫济困。组织开展助困、助老、助孤(孤儿)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项目,实施政府资助的精准扶贫的民生工程,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帮助和精神抚慰。

(三)应急救助。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赈灾活动,接收、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救助款物。

(四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教育、科学、卫生、体育、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。

(五)慈善宣传。开展慈善宣传,弘扬慈善文化;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;开展慈善业务培训,普及慈善知识;开展慈善典型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。

(六)交流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与省内外、国内外公益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参与跨市和国际慈善援助活动。

(七)兴办实业。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养老、医疗、家政服务等非营利性慈善实业机构,筹措慈善资金,以慈善实业支撑慈善事业发展,同时,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。

(八)会员服务。对本会的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,举办会员联谊活动,促进全市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借鉴。

(九)其他工作。管理慈善基金,采取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管理及兴办慈善实业等方式,实现慈善基金增值。依法开展慈善信托业务。 

第三章 会 员 

第六条 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七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热爱慈善公益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八条  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发给会员证。

第九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1/5    1 2 3 4 5 下一页 尾页
直接捐款 | 非直接捐款 | 网上捐款(支付宝)

版权所有 © 盘锦市慈善总会    技术支持:0427.com

备案号:辽ICP备18001155号    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167号